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一部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住******。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同年**月**日被****。
本案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8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许,在******8,张某乙伙同其父亲张某甲(***)将田**(***)停放在车下的*****盗走。后张某甲以人民币****元的价格将其盗窃的***销赃。****年**月**日,张某乙*****。
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盗物品****的评估单价为****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