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张*辉,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乡*村**号,住上饶经开区*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上饶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0时25分许,张*辉酒后驾驶赣E*****号小型普通客车经过上饶经济开发区武夷山大道管委会东门路段时,被交警部门查获。执勤民警现场指挥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样本两份。所抽取的张*辉血样于2020年03月21日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80mg/100ml。2020年03月30日,张*辉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03月31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张*辉被抽取的第二份血液样本进行鉴定,从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11mg/100ml。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机动车驾驶证及人口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张*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