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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现住河津市城区**村。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1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M****1黑色东风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209国道与龙岗路十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9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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