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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冀A*****小型轿车,至晋州市中兴路与世纪街交叉口时,被晋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进行检测,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54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从重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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