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81********,汉族,大专学历,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3日23时02分,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2福特牌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大连市西岗区沿疏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铁道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92毫克/100毫升。
2020年5月15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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