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3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81936********,苗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某某人,住元某某**村委**村**号1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元于2020年11月18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不具备配备枪支资质的情况下,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一支疑似火药枪。经鉴定,张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年满84周岁,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