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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张*娥,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上饶市广信区****小区**栋****室,因妨害公务于2020年7月2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娥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6时40分许,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杨*鹏带领辅警占*涛、祝*斌在美地印象小区天天生鲜菜市场处置一起疑似精神病人的警情。在现场无法确定该疑似精神病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杨*鹏将该男子带至派出所进行身份核查。经查知该男子系张*平,随后联系其母亲张*娥,在征求张*娥的同意后,民警杨*鹏、辅警占*涛将该张*平男子送往上饶经济开发区怡宁医院接受检查,看是否应强制治疗。在怡宁医院大厅医生对张*平进行检查时,张*娥见张*平体表有挫伤,突然情绪激动,持手上的手机击打民警杨*鹏,致使杨*鹏的额头被砸伤。张*平根据有关医院的诊断,系精神发育迟缓。鄱阳县残联评定其为精神类别二级残疾,当日怡宁医院认为其不具备精神病人的收治条件未对其进行收治。2020年7月22日至7月30日,张*娥因上述妨害公务行为被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同7月24日杨*鹏的伤情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为为轻微伤。上饶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张*娥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张*娥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张*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生活压力过大,一时情绪失控所致;属初犯、偶犯,能真诚地悔罪,其行为已受行政处罚;现其也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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