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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廊坊市**学院**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河北省安次区**小区****室。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加快自己申请的专利审批进度,通过电话购买一枚“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后于**学院办公室内加盖在其下载并编辑的303份专利优先审批请求书上,并将上述请求书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经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加盖在专利优先审批请求书的印章系伪造。

2018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并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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