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卓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属自然人独资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镇**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卓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明俭,系卓某某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南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行贿罪,2020年11月24日甘南州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1日,舟曲县住房和建设局与甘肃**公司签订了2015年舟曲县华瑞嘉和苑二区棚户改造项目的《配建协议》,该项目资金来源分为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由甘肃**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机构为舟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8月30日,该项目进行了招投标,发包方为甘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中标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韩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韩某某系夫妻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2017年9月4日甘肃**公司与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实施了该项目。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了该项目前期拆迁、资金的拨付及项目后期推进中得到时任舟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薛某某的帮助和关照,在2016年年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探望薛某某病重的母亲为由,赴舟曲县老城区薛某某家中,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人民币的蓝色文件袋送给了薛某某。2017年春节前,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了感谢薛某某在其开发、承建的华瑞嘉和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并为了项目后期推进中得到其更多关照,以拜年为由赴薛某某的家中,将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人民币额蓝色的文件袋送给了薛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先后两次向原舟曲县住房和建设局局长薛某某行贿共计2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调查和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推动“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取得实效,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卓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