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87********,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住甘肃省瓜州县**小区6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瓜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A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至路宝丽嘉园门口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1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60mg/100ml以上,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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