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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庆丰)(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98********,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楼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7时4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二轮摩托车,沿北园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天桥区北园大街生产路路口处被交警查获。经对张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7±5.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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