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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91********,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楼**。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6时28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晋M****6号灰色大众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汾滨街与道南路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75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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