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太检公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21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某某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太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于住所。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至07月期间,阜新市峰玮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为使生产的拉皮、土豆粉延长保质期和定型,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并销售给阜新市内意通市场和四合市场。2020年6月26日开始在其生产的东北拉皮中超限量添加“硫酸铝铵”,一共生产、销售了8天,每天生产5000袋拉皮,一共生产了40000袋,货值32000元,每袋成本0.2元,共销售35000袋,销售额28000元,盈利7000元。其从2020年6月3日开始生产、销售冒充“沧州市运河区胜远食品厂”商标的超限量添加“硫酸铝铵”土豆粉,货值19800元,每袋成本是0.2元,零售是0.8元,共销售了19000元,盈利4800元。
2020年07月08日,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检测,张某某生产、销售的拉皮、土豆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DLAF20020G-001)张某某所生产的东北拉皮中铝的残留量为413mg/kg,要求限量为≤200mg/kg。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DLAF20020G-002)张某某所生产的土豆粉中铝的残留量为605mg/kg,要求限量为≤200mg/kg。检验结论不合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目前无证据证实其所生产的产品对消费者的生命、身体健康权益已造成损害后果,社会危险性较小。张某某提交了其公司8名员工署名的不起诉申请书,阜新市新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阜新市峰玮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说明》,该公司已进行了整改:对所伪造的包装袋已全部上缴,对新产品进行重新检测并检测合格,事件发生以后,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并愿意接受处罚,按照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少捕慎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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