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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会宁县********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工作需要,经张某乙联系到会宁县**汽贸公司的武某某,通过武某某办理了一本假的驾驶证供其使用。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使用驾驶证时于2019年11月15日被会宁县交警队查获,并现场没收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案经检察长决定,依法对张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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