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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范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某,住龙王庄镇**村。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范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本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JZ***的小型轿车,其行驶至河南省范某新区阳光新城南门处,被范某公安局民警当场查处。经呼吸式酒精检验鉴定结果为:90.7mg/100ml,抽血送至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mg/100ml相对较低,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又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范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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