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Z8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2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租住于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网上以兼职刷单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刘某某5288元。
2020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被骗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其犯罪数额刚达到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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