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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70********,汉族,中专文化,北票市北四家乡卫生院卫生单位**,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原系北票市冠山中医院**,于2018年6月份至2018年年末,以三张虚假随货同行单,共计小牛血去蛋白提取液注射液7650支上传至医保报销系统,骗取医保基金45941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积极退偿45941元,交纳罚款91882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赔、交纳罚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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