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6日,被不起诉人张**在**乡**村*庄北约200米的**河河道内放置密织“地笼”,用于捕捞水产品,2019年6月7日,张**在收网时看到公安机关巡逻民警车辆后逃跑,2019年8月21日,张**到方城县公安局袁店派出所投案,主动供述其与6月6日将“地笼”放置在**庄北边的河道内进行捕鱼,6月7日早上准备收鱼时,看到公安机关在现场后逃跑的犯罪事实。经查,张**放置的“地笼”中捕捞到水产品总重28.65千克。张**属在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捕捞。

被不起诉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本院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