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店**乡**村**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6日,被不起诉人张**在**乡**村*庄北约200米的**河河道内放置密织“地笼”,用于捕捞水产品,2019年6月7日,张**在收网时看到公安机关巡逻民警车辆后逃跑,2019年8月21日,张**到方城县公安局袁店派出所投案,主动供述其与6月6日将“地笼”放置在**庄北边的河道内进行捕鱼,6月7日早上准备收鱼时,看到公安机关在现场后逃跑的犯罪事实。经查,张**放置的“地笼”中捕捞到水产品总重28.65千克。张**属在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捕捞。
被不起诉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本院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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