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4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河南省清丰县**乡**村**排,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商贸城**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天台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3M牌口罩,仍以牟利为目的以5元/个协助其丈夫丁某某(已诉)销售给许某某(已诉)约14000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792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300余元。
2020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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