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乡**村**号,现住浙江省丽水市经济开发区**苑**幢**室。因本案,于2021年1月14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22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K6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丽水市经济开发区成大街江泰国际新城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15mg/100ml。后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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