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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巷**号楼**单元**层**号,住陕西省咸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杨玛莉,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0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D****B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咸阳市秦都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渭河一号桥南口时,被陈阳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张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95.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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