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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村第二居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稷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办理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6 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01mg/100ml)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稷山县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门前处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案发前已办理机动车C1驾驶证,案发时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摩托车,在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但可不视为严重交通违法情形;其在案发时醉酒程度低,未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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