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197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德州市临邑县**院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城区**区。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苏某某、张某某、肖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全国成人高考前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担心考试成绩不理想,遂找到肖某某帮忙寻找替考人员,肖某某让自己男友苏某某帮忙代替考试。2019年10月26日,苏文龙持张某某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发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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