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现住河南省上蔡县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淮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淮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5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31日20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豫QMW***轻型仓栅式货车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淮阳县四通镇孔集东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步行人许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步行人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无责任。2019年6月14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孔某某、李某等证言;
4.鉴定意见书;
5.道理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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