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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廖某)(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6********,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部**。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室,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受聘入职深圳暴雪奇迹有限公司,担任**维**,负责赌博软件**维工作,2017年6月,其在工作中知悉所在公司系为赌博网站开发赌博游戏软件,并承担赌博软**维工作后,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继续在公司从事该工作,至案发,共违法所得人民币60.4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违法所得已上缴。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上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违法所得应收缴,涉案物品等物证应随案移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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