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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廖红某)(公开版)_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妨害公务案)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街**号附*号,现住大英县**街**号附*号。2020年10月3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大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任来,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9时24分许,大英县公安局太吉派出所民警乔某某等人接110指令,到大英县蓬莱镇公园路处理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张某某因债务引发的纠纷。在处警过程中,廖某某动手推搡张某某,出警民警乔某某及辅警龙某某依法上前制止,民警乔某抓住廖某某并叫其上警车。廖某某不配合民警执法,将民警乔某某右手咬伤,并用手打乔某脸部。经大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乔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理道歉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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