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乡**村**组,现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村**组。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解除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谭某某口头约定,谭某某在其经营的石泉县诺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班,每月工资1800元。2019年1月,谭某某离职。在职期间,廖某某仅向谭某某支付工资二至三千元。谭某某离职后多次向廖某某讨要工资未果。2019年2月2日,廖某某向谭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谭某某9个月工资,共计16200元,并约定于2019年农历3月底前结清,到期后,廖某某仍未向谭某某支付。5月28日,廖某某向谭某某支付了1000元。5月30日谭某某将廖某某拖欠工资的行为向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当日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该案立案调查。6月6日,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廖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后,6月26日,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廖某某送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廖某某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谭某某工资15200元。责令支付期限到期后,廖某某仍未向谭某某支付拖欠工资。经查,自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廖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均有资金可用于支付拖欠谭某某的工资。2020年7月30日,石泉县公安局依法对廖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当日廖某某向谭某某支付了所欠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谭某某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其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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