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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廖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41983********,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镇**村**组**号,现居住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单元**室。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汶上县**路老中医院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4日,廖某某经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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