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广信区**街道办**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家里吃饭的时候饮用了白酒。饭后又与在上饶市广信区筑城家园的胖子农家菜餐馆吃饭的廖某甲、廖某乙聚餐时,又饮用了啤酒,聚餐后廖某某明知已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驾驶临时车牌号为赣E*****的哈弗牌白色越野车准备途径民生路、旭日北大道去赣东北乐园附近的泡脚店泡脚,当驾驶至旭日北大道高速桥洞底时,被在此设卡的广信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酒精含量测试,廖某某酒精含量达103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并检测,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33mg/100ml。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乙醇含量经鉴定在120mg/100ml以下,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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