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字(2020)第77号
被不起诉人庞XX,女性,汉族,生于2001年9月17日,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系白城师范学院学生。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XXXXXXXXXXX。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被害人姜XX因手机微信出现登陆异常的问题,找被不起诉人庞XX及其父亲帮忙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庞XX用自己手机成功登陆了姜XX的微信,并保存了姜XX的微信二维码名片和付款二维码图片。庞XX发现姜银全微信为免密支付后,于当晚23时12分许至6月17日00时24分许,使用其手机登录姜XX的微信,通过扫描其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方式将姜XX微信账户里的5175.93元分6次转入自己微信账户,随后提现至银行卡并最终转至其支付宝账户。赃款被挥霍。案发后,被盗钱财已退还失主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庞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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