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庞某某)(公开版)_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住汶上县******工作单位:北京市********公司。202071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许,在汶上县城小康路附近,庞某某因故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庞某某将李某某的辉昂轿车及苹果11手机损毁。经物价部门认定,李某某被损毁的辉昂轿车及手机总价值5568元。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庞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