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住汶上县******,工作单位:北京市********公司。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许,在汶上县城小康路附近,庞某某因故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庞某某将李某某的辉昂轿车及苹果11手机损毁。经物价部门认定,李某某被损毁的辉昂轿车及手机总价值5568元。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庞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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