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3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太原市尖草坪区**局**,现住太原市尖草坪区****。2017年11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区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O年1月7日 23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来到太原市尖草坪区**镇**苑小区*号楼*单元**被害人许某某(其前妻)住处,无故殴打被害人许某某,并用剪刀将被害人黄某某扎伤。经太原市尖草坪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黄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系离异关系,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许某某并取得许某某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也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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