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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庞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本市,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511012****,汉族,文盲,农民,住本市田家庵区**镇**村9**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楚,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身患疾病,时常疼痛难忍,听他人讲用罂粟煮水喝可以止疼。2020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庞某某将从路边捡来的罂粟种子种植在本市**镇**村**组自家院子里,后长出861株罂粟,株高约1米,大部分已开花。2020年5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河路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全部被清除销毁。同日,庞某某主动到该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销毁说明、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等。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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