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2时2分,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酒后驾驶辽A****0号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抚顺路下桥口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一大队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庞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2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车路线图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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