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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庄某某)(公开版)_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案发前租住广州市白云区**路**号。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方培伟律师。

辩护人广东辩明律师事务所张泽华律师。

本案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梅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接受郑某某(另处理)等人工作安排,在梅州市某某制衣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于2017年8月7日转账人民币1786000元给新疆某某棉业有限公司,10月9日转账人民币436000元给河南省新野县某某棉业有限公司、11月9日转账人民币57664元给福建省永泰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帮助梅州市某某制衣有限公司接受上述三家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涉案税额合计为人民币387542.8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同时愿意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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