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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常淼)(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2********,汉族,技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镇**村**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礼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9日晚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饮酒后驾驶陕D*****小型轿车沿礼泉县东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礼泉县消防队门前时,被礼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常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13.58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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