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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常有海)(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常**,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横梁乡朱家墩村*组*号,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西戈壁白石头牧场中路*号井*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12日被哈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左右,犯罪嫌疑人常**为了防止麻雀等鸟类啄食他的红枣,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在自己的红枣地东面架设2处粘鸟网,猎捕野生鸟30只,其中树麻雀5只,最终导致30只鸟类死亡。经鉴定,其中5只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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