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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常娥萍)(公开版)_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隰县人民检察院

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隰检刑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5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住隰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斌虎,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的一天,苏某甲及妻子刘某通过中间人康某某介绍向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2015年1月1日苏某甲如果不能偿还常某某5万元的话,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苏某甲位于隰县龙泉镇北门小区16号楼3单元301室住房归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所有,合同生效后苏某甲并未搬出房屋,将该房屋实际交付给常某某,仍由苏某甲一家居住。2016年9月份,常某某开始联系不到苏某甲,并听说苏某甲跑了,也听说苏某甲将该房屋还抵押给了其他人,心里就有些着急,就有意将该房屋收回。由于找不到苏某甲,就让中间人康某某通知苏某甲或家人要收房子,也联系不到,2016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赵某某、康某某一块去将该房屋门锁换掉,将房屋腾空,在腾房过程中还摄像留存,在这个过程中苏某甲父母也到了现场,并报了警,隰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出警了解情况后告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让双方到法院起诉。后来苏某甲及家人既没有给常某某偿还借款,也没有去法院起诉,常某某便将该房屋卖给隰县陡坡乡班家庄村村民刘某某。苏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其父苏某乙才于2018年9月10日以常某某与其子赵某某非法侵入住宅向隰县公安局报的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是由于常某某与苏某甲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对该房屋事先有约定,常某某强行进入该房屋的时候,苏某甲一家已多日不在该房屋居住,其行为违法但并未妨碍苏某甲一家人的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社会危害性不大。常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审查起诉阶段该常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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