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席秀某)(公开版)_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蒲县人民检察院

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蒲县**乡**村,现住山西省临汾市蒲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与金某某于2012年认识后即同居生活。同年金某某在蒲县西关青年路自行投资经营**酒店,二人共同在烟酒店生活。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与金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金某某离家出走,被不起诉人席某某多次联系金某某未果,遂于2020年1月10日中午12时许,将**酒店内的19瓶收藏艺术品瓶盖拧开,将里面的酒倒在地上。将汾牌酒5件、汾香天下白牡丹1件、茅台内供酒2件、汾酒原浆酒113斤、江苏荷花酒3套、老陈酒10件、青花瓷2件、葡萄干红3瓶、原浆酒1盒、一壶老酒1瓶瓶盖全部打开;用改锥将电脑显示器毁坏;2盆下山兰花草毁坏。经蒲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格为人民币10697元。

本院认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自愿放弃经济赔偿,并谅解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席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蒲县乔家湾乡前堡村,现住山西省临汾市蒲县乔家湾乡前堡村200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秀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席秀某与金记明于2012年认识后即同居生活。同年金记明在蒲县西关青年路自行投资经营金鑫惠烟酒店,二人共同在烟酒店生活。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席秀某与金记明因琐事发生口角后金记明离家出走,被不起诉人席秀某多次联系金记明未果,遂于2020年1月10日中午12时许,将金鑫惠烟酒店内的19瓶收藏艺术品瓶盖拧开,将里面的酒倒在地上。将汾牌酒5件、汾香天下白牡丹1件、茅台内供酒2件、汾酒原浆酒113斤、江苏荷花酒3套、老陈酒10件、青花瓷2件、葡萄干红3瓶、原浆酒1盒、一壶老酒1瓶瓶盖全部打开;用改锥将电脑显示器毁坏;2盆下山兰花草毁坏。经蒲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格为人民币10697元。

本院认为,席秀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自愿放弃经济赔偿,并谅解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席秀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秀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