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290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市人,住本市**拱北4号,无业、无前科。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凌晨1时1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巩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Q9M25小型轿车从临夏市**音乐餐厅附近由北向南行驶至刘临路后右转由东向西行驶至临夏市**中学门口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巩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
本院认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巩某某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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