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一部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许,在********楼下,准备给自己的电动车充电的范**(被害人)因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辆影响其电动车充电线插入电动车插座,便通过电话联系左某某,让左某某前来挪动车辆。左某某下楼后在准备挪车时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而后二人被路人拉开。左某某在走到单元门口准备回家时,因听说范**打了其母亲,便返回并用拳头打在范****上,致范****受伤。案发后,左某某投案自首,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司法鉴定:范****骨折,损伤程度为****。**外伤,******;**外伤,******骨折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解**、王**、张**证言,被害人范**陈述,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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