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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左某某·斯拉甫)(公开版)_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4********3350,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址新疆**县****乡***村**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巩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巩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被院取保候审。

本案巩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县****乡***村一组自家农田地林地采伐16株,经聘请巩留县林业和草原局技术人员现场检测,被采伐林木树种系杨树,林种为农田防护林,被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1.59立方米。经巩留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滥伐林木价格4056元。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2、证人证言:证人哈某某,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供述与辩解;5、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森林案件现场技术检验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初犯、自动投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皆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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