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1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园**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村**)。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0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辽A****0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46号时,被交通民警查获。后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静脉血样进行检测,其中乙醇含量为126.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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