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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崔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7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住甘井子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0时,崔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85.81mg/100ml)驾驶辽B****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甘井子区辛塔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崔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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