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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崔某某)(公开版)_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崔某、崔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52325********063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住奇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17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奇台县浙能丽都钱塘小区门口商店一人饮酒,当日23时许,崔某某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从丽都钱塘小区出发行驶至奇台县翰景轩小区门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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