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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崔某好)(公开版)_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辽阳市太子河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07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无牌装载机由西向东行驶至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窦望线窦双树村时,与行人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系因闭合性腹部损伤而死亡。经辽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子河大队认定,崔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

2020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积极退赔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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