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3196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辽宁省盘锦市,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街**园**(同户籍所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20时12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辽L****2号棕色风神牌小型轿车,沿古城子至于楼方向(无名路)由东向西行驶于北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省辽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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