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06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址伊宁县****镇*******村***号,住伊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3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饮酒后驾驶新F*****号小型普通客车,自伊宁市利群路十六巷烧烤店前路段行驶至西环路森雅美豪酒店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偏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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