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79********,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南乐县**乡***村*街***号,现住:南乐县**镇*****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晚上10时左右,在南乐县光明路大博金路口东侧,岳某某饮酒后驾驶豫J*****黑色大众迈腾小型轿车沿道路行驶至此处,被交警查获,经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2mg/ml,岳某某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55mg/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岳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酒精含量没有超过100mg/100ml,参照《河南省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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