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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岑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7231987********,汉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30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黎瑞安,广东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何某某儿子)居住在阳江市阳东区**镇**市场**街**号住处居住,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该住处的一楼开设了**士多店。从2015年左右开始,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开始在住处一楼处摆设麻将台供群众赌博,并从中抽水收钱牟利。因聚赌人员增加,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又陆续添置麻将台摆放在住处的一楼和二楼。该士多店开赌时间段分白天和夜晚两场,每场次每台抽水收取20元至40元不等。2020年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关键时期,合山派出所民警、镇政府防控工作人员多次到**镇**市场**街**号住宅处警告禁止聚集聚赌,但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不听劝阻,反而扩大经营规模,导致多名参赌人员经常在此聚赌且没有戴口罩,疫情风险极大。2020年2月1日,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合山派出所民警到场查处,发现**镇**市场**街**号住宅共摆放了麻将台五张,当场抓获参赌人员王某某、梁某某等19人。该赌场平时主要由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负责管理并收取水钱,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也帮忙管理、收取水钱,所收款均是由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支配。

2020年6月3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到合山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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